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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发500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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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过”了 ,春节回家可以摘口罩吗?专家最新解答******

  春节期间 ,人员流动性增大。作为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阳过”是不是可以摘口罩了 ?武汉市疾控中心传染病防制所所长杨小兵详解 。

  杨小兵介绍,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防控措施进一步优化调整 。当前 ,正值新冠病毒感染及流感等其他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社会面传染源更加不确定 ,对于还没有感染的市民 ,更要做好个人防护,出入商场、医院等人群密集场所 ,乘坐飞机 、火车等密闭的交通工具 ,坚持戴好口罩非常重要 。

  同时 ,杨小兵强调,疫苗接种仍然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现阶段使用 的新冠病毒疫苗对防感染 、防重症及减少死亡仍有很好 的效果,呼吁尚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或尚未完成全程接种、加强接种的市民要尽快接种疫苗,赶在春节人员流动高峰前获得较好 的保护。特别是60岁以上 的老年人群和有慢性基础性疾病的人群,感染新冠病毒后容易加重自身基础性疾病,因此,呼吁老年人群特别 是80岁以上 的高龄老人尽快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早接种、早保护。

  那么 ,在即将到来 的春节长假,已经“阳过”的人群还需要继续戴口罩吗?还会再次感染吗?杨小兵介绍 ,感染新冠病毒后,免疫功能正常的人群体内都会对新冠病毒产生一定抵抗力,短时间内再次感染其他奥密克戎变异株 的可能性较小,但冬春季节同时也是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高发期 ,建议个人防护莫降级 ,以免刚刚“阳康”又感染其他疾病。此外 ,感染新冠病毒经过较长一段时间后 ,抗体保护作用下降,遇到免疫逃逸能力强的毒株,不排除少数康复者特别 是免疫低下的人群可能会再次感染 。

  杨小兵说,在过去几年里,由于人们保持戴口罩 、勤洗手等良好的个人防护措施和卫生习惯,使大家在很大程度上免于多种呼吸道传染病 的侵扰。虽然防控措施调整了,但良好 的卫生习惯还要坚持。建议春节长假期间市民朋友仍要做好个人防护 ,不要放松警惕 ,包括戴口罩 、居家房间勤通风、注意手卫生、保持一米距离 、不扎堆 、少聚集等,平安健康迎接新年 。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 ,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 的工作 ,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 。“保障就业”“高薪就业” 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 ,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 ?招聘广告上 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 ?近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 、某信息公司 ,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 ,并虚假承诺高薪 ,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 ,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 ,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 ,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 的手段 ,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 ,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 ,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 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 、违约金等费用 。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 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 。在发现被骗后 ,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 ,邱某伙同刘某 、张某等人 ,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 ,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 、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 、考核等环节“刷人” ,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 、违约金 、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以虚假招工 的方式 ,多次骗取他人财物 ,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 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 的钱款或财物 ,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 ,劳动者需擦亮双眼 ,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 ,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 。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 的 ,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 ,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 。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 、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 。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 ,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 的月工资收入 。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 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 ,杨某对该劳动合同 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 。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 的真实性不认可 ,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 ,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 的公章 ,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 。经法院释明 ,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 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 ,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债券募集办法 、基金募集说明书 、商业广告和宣传 、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 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 ,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 ,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 、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 的事项 ,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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